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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与覃*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莫*与被告覃*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莫*及其委托代理人樊**、被告覃*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12月自由恋爱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个大女儿覃*乙,于年月日生育大儿子覃*丙,于年月日生育小女儿覃*丁,于年月日生育小儿子覃*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动不动就对原告进行谩骂、殴打,双方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因无法忍受痛苦的婚姻生活,原告于2014年4月独自离开被告回到娘家居住生活。一年多来,原、被告互不来往、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令:1、准许原、被告离婚;2、婚生小儿子覃*戊、小女儿覃*丁由原告抚养,婚生大儿子覃*丙、大女儿覃*乙由被告抚养。

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结婚证原件,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抚养小儿子覃*戊,其他孩子已经长大了,愿意跟谁生活就跟谁生活。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2、户口簿复印件,证明婚生孩子的出生日期;3、三份意愿书,证明如果父母离婚,婚生女儿覃**和覃某丁愿意跟妈妈生活,小儿子覃某戊愿意跟爸爸生活。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原告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1、2没有异议,对证据3中覃某戊的意愿书有异议,认为覃某戊的意愿书不是其亲笔所写,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作如下确认:被告提供的证据3中覃某戊的意愿书,因被告无反驳证据,故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原、被告婚生孩子由谁抚养?抚养费如何承担?2、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债权债务如何分割或分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12月自由恋爱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年月日生育长女覃*乙,于年月日生育长子覃*丙,于年月日生育二女覃*丁,于年月日生育次子覃*戊。婚后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10月30日,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准许原、被告离婚;2、婚生次子覃*戊、二女覃*丁由原告抚养,婚生长子覃*丙、长女覃*乙由被告抚养,各自抚养孩子的抚养费各自承担,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子归被告所有,由被告补偿原告100000元。被告在庭上表示同意离婚,并主张由其抚养孩子覃*戊,其他三个孩子跟谁生活由其自愿,被告自愿承担其所抚养孩子的全部抚养费用,房子归被告所有,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独自偿还。原、被告在庭上均陈述位于上林县镇村庄号一栋两层楼房,第一层是被告父母建起,婚后双方共同建起第二层,没有夫妻共同债权。被告陈述欠覃*辛60000元,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亦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被告庭后向法院提交覃*丙的意愿书,证明婚生长子覃*丙书面表示,如果父母离婚,其愿意跟随被告生活。本案经本院调解和好未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自愿同意离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原、被告婚生四个孩子现均已满10周岁,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应征询孩子的意愿跟谁生活,现婚生女儿覃**、覃**表示在原、被告离婚后,愿意跟随原告生活,婚生儿子覃**、覃**表示在原、被告离婚后,愿意跟随被告生活,且原告也同意抚养孩子覃**、覃**,被告同意抚养孩子覃**、覃**且原、被告均具有抚养能力,故原、被告的婚生孩子覃**、覃*己由原告抚养,婚生孩子覃**、覃*庚由被告抚养。原、被告均主张抚养孩子的抚养费用各自独自承担,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在原、被告抚养孩子期间,双方对对方抚养的孩子均有探望权。原、被告在庭上均主张位于上林县镇村庄号一栋两层楼房,第一层是被告父母建起,婚后双方共同建起第二层,因该楼房涉及第三人,故本院在本案中对该楼房不作处理;被告陈述欠覃*辛60000元,原告对此予以否认,被告亦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故本院对此亦不作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莫*与被告覃*甲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儿覃**、覃**由原告莫*监护抚养,婚生儿子覃**、覃*戊由被告覃*甲监护抚养,各自抚养孩子的抚养费各自负担;

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莫*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宁**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交受理费户名:南宁**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0117;开户行:中国农**溪分理处),逾期未预交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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