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蓝*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2月1日以其本次起诉距离上次起诉要求离婚,而法院作出不准许离婚的生效判决的时间不足6个月,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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