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与被告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以与被告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没有规避法律,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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