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行使其诉讼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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