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2月17日以欲与被告黄*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起诉后又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张*与覃*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莫*与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沈*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黄*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黎*与陈*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苏*与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甲与覃*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杨*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