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2月17日以欲与被告黄*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起诉后又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