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甲诉被告杨*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甲于2015年12月14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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