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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1月25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出于自愿,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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