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1月25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出于自愿,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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