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亦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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