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与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陆*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95元,依法减半收取1298元,由原告陆*负担(原告已预交2595元,多出的1297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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