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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唐*诉被告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与被告在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1994年生育女儿蒋**,2002年生育儿子蒋**。由于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打牌赌博,夜不归宿,对家庭及子女不管不问,原告曾苦口婆心规劝仍劣性不改,原告务工省吃俭用修建房屋才有安身之所。特别是2006年以来,被告经常打骂原告,夫妻吵闹不断、被告父母也经常无理谩骂,致使原告无法在被告家居住生活。2011年原告长期在外务工后,至今都不敢回家,夫妻长期分居生活至今,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摆脱痛苦婚姻,确保我的人身安全,特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或儿子由原告抚养其中一个。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证据有:1、原、被告登记结婚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双方系夫妻关系;2、瓜里**村委会及曾某甲的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双方分居生活已有两年之久,夫妻感情已破裂的事实;3、证人王*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双方长期分居,感情已破裂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蒋某甲未到庭,也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根据原告的陈述及相关证据,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双方于年月登记结婚,1994年生育女儿蒋**,现已成年在外务工,2002年生育儿子蒋**,现年13岁,在瓜里乡初中读书,随被告生活。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结婚草率、性格不合,婚后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吵闹不断,被告经常在外打牌赌博夜不归宿,对家庭及子女不尽义务,2011年原告在无法忍受被告及其家人的无端谩骂而常年在外务工,至今不敢回被告家,夫妻双方长期分居生活已达三年之久,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摆脱痛苦婚姻,特以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判决与被告离婚,抚养儿子或女儿一个。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缺乏了解和感情基础的情况下,草率结婚,使得双方婚后的夫妻感情及性格不和,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吵闹,且被告有赌博恶习,常在外夜不归宿,对家庭不管不问,原告苦口婆心规劝后仍不悔改,特别在2006年以来,被告时常打骂原告,迫使原告无法与被告共同在一起生活,于2011年外出打工后,常年不敢回家,导致夫妻双方长期分居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已达二年之久,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为此诉请离婚,理由正当,证据确凿,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准予离婚情形,因此,对原告的离婚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双方婚生儿子蒋**尚未成年,双方仍有抚养义务,为有利于儿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和生活稳定,宜由被告抚养为妥,待子女长大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子女决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五)项、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唐*与被告蒋**离婚;

二、双方婚生儿子蒋**由被告抚养,由原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直至儿子成年。抚养费按年度支付,在每年12月20日前付清。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受理费300元(收款单位:桂林**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桂林市农行高新支行)。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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