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邓*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邓*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邓*的起诉,系当事人自行行使处分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对被告邓*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赵*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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