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诉被告秦*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秦*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和好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秦*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亦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对被告秦*的起诉。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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