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莫*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莫*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莫*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莫*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唐*与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程*与陆*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姜*与邹*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伍*与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蒋*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阳*与陈*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唐*与梁*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蒙*与李*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莫*与邹*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陶*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