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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莫*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莫*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莫*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莫*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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