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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与邹*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莫*诉被告邹*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邹*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1990年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在资源**民政办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大女邹**,现年24岁,小女邹**,现年20岁。原告与被告当时由于父母包办婚姻,草率结婚,婚后原告发现与被告性格极其不和,常为生活琐事吵架,一直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再加上被告脾气暴躁,曾多次殴打原告,最让原告无法忍受的是被告与他人有暧昧关系,这使得原告根本无法与被告继续共同生活下去。综上,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完全没有和好的可能,根据我国《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诉请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及户籍登记证明卡(复印件),用以证明原、被告及其女儿的身份户籍情况;2、原、被告登记结婚证一份,用以证明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资源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一份,用以证明其曾经起诉过要求离婚的事实;4、莫**、唐*甲、莫**、肖*甲、莫**、李**、唐*乙等七人的书面证明各一份,用以证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的事实;5、被告与原告相互间的微信和手机短信记录(网络下载复印件)共8张,用以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邹*甲未到庭,也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根据原告的陈述及相关证据,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双方在1990年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在父母的包办下于年月日进行了结婚登记。婚后共生育了大女儿邹**、小女儿邹**。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结婚草率,婚姻基础差,加之原、被告间的性格不合和被告的性情暴躁,双方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吵闹,在2001年各自外出务工后,夫妻感情逐渐淡薄,无共同语言,导致双方长期分居生活已达二年之久,夫妻双方各在一方,互不往来和联系,已无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原告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逐以与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完全无和好可能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时间短,在缺乏了解和感情基础的情况下,草率结婚,使得双方婚后感情及性格不和,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吵闹。且双方各自外出务工后,各在一方,互不往来,夫妻分居生活至今已达二年之久,夫妻感情日益恶化,从而导致双方夫妻感情逐渐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为此诉请离婚,理由正当,证据确凿,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因此,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莫*与被告邹*甲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受理费300元(收款单位:桂林**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桂林市农行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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