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胡*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6年1月18日,以被吿**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阳*与陈*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唐*与梁*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覃*与詹*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蒙*与李*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莫*与邹*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罗*与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盘*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甲与饶*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