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罗*诉被告蒙*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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