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丘*与莫*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丘*诉被告莫*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助理审判员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书记员刘**担任法庭记录,原告丘*及委托代理人凌*、被告莫*甲及委托代理人韦在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丘*诉称,原、被告系高中同学,高中毕业后均在荔浦县城打工,双方经常有联系。2011年5月,原、被告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生育儿子莫*乙,婚后感情一般。婚后原、被告与被告父母在荔浦县城出租房居住,原告与被告母亲关系不融洽,经常为家庭琐事互不理睬。被告在原告面前抱怨是原告的过错,让被告觉得夹在中间难做人,为此事原、被告经常发生争吵,被告脾气暴躁,常常发生争吵后就动手打原告。原、被告性格不合,被告有事都不和原告商量。被告与原告多次争吵后也提出过离婚,但被告事后都变卦。2015年5月,原、被告再次发生争吵,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认为,原、被告当时年轻思想不成熟,双方同居后怀孕才登记结婚,现原告与被告家人相处不融洽,与被告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莫*乙跟随被告生活。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荔**政局颁发的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莫*甲答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诉状中所称不是事实,被告与原告系高中同学,感情一直很好,双方经过充分了解后自愿登记结婚,被告努力工作赚钱养家,被告父母与原告相处也非常好,特别是年月,儿子莫*乙出生后,家庭关系更加融洽。原、被告目前出现的感情危机,被告愿意以最大的诚意来挽回原、被告的婚姻,原告对被告有不满意的地方,被告愿意改正,努力与原告沟通,希望原告能回心转意,与被告重归于好,给婚生儿子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综上所述,原、被告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在其答辩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有:中国人**81医院门诊病历本,证实原、被告婚生儿子莫*乙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是高中同学,毕业后一直有联系,2011年双方确认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年月日生育儿子莫某乙,2015年5月,原、被告发生争吵后,原告搬回娘家居住至今。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和共同债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关系的维持,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原、被告是高中同学,自由恋爱结婚,双方感情基础较好,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后,应注意协调沟通,互相包容谦让,只要彼此多关心、多交流,珍惜夫妻感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即有和好希望。原告提出离婚,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丘*与被告莫某甲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丘*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户名:桂林**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