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莫*与被告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莫*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莫*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莫*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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