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覃*诉被告邓*离婚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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