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詹*诉被告苏*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詹*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詹*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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