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以与被告以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欧*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欧*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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