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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周*乙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甲与被告周*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28元,依法减半收取914元,由原告周*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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