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甲与被告周*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28元,依法减半收取914元,由原告周*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欧*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梁*与周*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田*与李*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罗*与严*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韦*与莫*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吴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韦*与莫*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全*与容*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欧*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