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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与容*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全*与被告容*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聂**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吴**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全*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被告容*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全*诉称,原、被告于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生育女儿容*乙。婚后,由于被告性格执拗、双方生活习惯不同等原因,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女儿出生后,双方缺少沟通,导致感情破裂,被告曾多次当着孩子的面以粗暴的语言相对,看着尚且年幼的孩子,原告均委曲求全、忍气吞声。原告无奈带女儿于2014年底与被告分居至今。原告认为,没有感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因原、被告双方感情完全破裂,且分居已近一年,孩子在一个破碎的家庭成长也不利于其身心u0026times;u0026times;,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容*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到容*乙成年,教育费、医疗费等其他相关费用由双方各承担50%。

原告对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及女儿容*乙一直随原告及外祖母生活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容*甲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其有过错,愿意改正,希望原告及原告母亲谅解。

被告对其答辩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未提出异议,本院对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予确认。

综合对上述证据的确认以及原、被告在庭审笔录陈述的事实,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原告全*与被告容*甲于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登记结婚,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生育一女,取名容*乙。2014年12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继而被告搬离原住所地,双方分居至今。因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形成本案诉讼。

综合诉辩双方的意见,本院归纳以下争议焦点: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并共同生育一女,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因家庭琐事有争吵,但被告就原告所提出的离婚请求,能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希望能取得原告及原告母亲的谅解,并保证今后改正,故被告提出希望夫妻双方和好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对此,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在今后生活中,只要双方多沟通交流、相互信任、互让互谅,各自改正自己的不足,夫妻关系应当能够得到改善。因原告未充分举证证实其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全*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300元,[户名:桂林**民法院,账号:20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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