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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与莫*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韦*诉被告莫*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韦*及其委托代理人韦乃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莫*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韦*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性格不和,双方无共同语言,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没有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因与被告不和,原告自2009年起离开被告长期外出务工,2009年至2010年春节期间回被告家过年后,双方关系仍然冷淡,故自2011年起至今,原告一直在外务工未与被告联系,原、被告分居长达5年之久。现原、被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结婚证一本,证实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

被告辩称

被告莫*未作答辩,亦未出庭参加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莫*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到被告家生活。婚后初期,原、被告在家种植茄子、苦瓜等作物出售作为主要经济来源。因财产的管理使用等家庭琐事,原、被告经常发生争吵。为此原告于2009年外出务工,仅在春节期间回家过节。2011年清明节过后,原告离开被告家外出,不再回被告家,双方因此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助互爱,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虽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以致原告长期外出不愿回被告家与被告共同生活,导致夫妻感情不断恶化,原、被告自2011年清明节后即开始分居,至今长达4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因此,原告起诉离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韦*与被告莫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户名:桂林**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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