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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担任法庭记录。原告胡*、被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胡*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共同生育子女,双方没有置办酒席。被告装修房屋,原告给付了房屋装修款20000元。由于被告沉迷赌博,夫妻之间经常发生争吵,原告多次给被告改过自新的机会,但被告没有丝毫的改变,仍经常输个精光,原告对被告已彻底死心,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1、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令被告归还原告给付的房屋装修费用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胡*自愿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只是有些小矛盾,结婚以来,夫妻之间没有过多争吵,原、被告的夫妻感情还是好的,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胡*与被告李*于2012年11月11日经人介绍认识,随即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没有生育子女。结婚以来,原、被告的夫妻感情较好,只是近来双方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双方并无大的矛盾。现原告以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但被告认为其与原告的夫妻感情还是好的,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过自由恋爱相互了解后才登记结婚,是有感情基础的。虽然原、被告近来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双方并无大的矛盾,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相理解、互相包容,多从家庭和睦的角度考虑,加强沟通,还是能够和好如初的。综上,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诉请离婚,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胡*与被告李*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户名:桂林**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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