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郭*与被告叶*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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