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罗*诉被告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在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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