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陶*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以证据不足为由,请求撤回起诉,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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