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诉被告覃*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黎*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黎*以双方协商自愿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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