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伍*诉被告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长期在外务工不归,地址不详,无法联系。原告遂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权行为,意思表示真实,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伍*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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