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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范*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范*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范*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范*的起诉,系当事人自行行使处分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对被告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何*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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