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甲诉被告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甲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甲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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