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玉*诉被告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玉*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黎*经过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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