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钟*与被执行人苏*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海**民法院(2013)北民一终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33471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苏*名下已办抵押登记的位于北海市北海大道189号嘉**华苑13幢101、201、301、401号房屋,但上述房屋在短期内不能处置,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北海**民法院(2013)北民一终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就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北海**民法院(2013)北民一终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