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郑**关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郑*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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