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曾*与苏*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曾某申请苏*离婚纠纷一案,百色**民法院作出的(2014)百中民一终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执行调解,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支付纠纷款并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5)平法执字第8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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