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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中州、人民陪审员黎珀星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5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农碧珠担任法庭记录。原告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其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9年1月原告在广西务工认识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0年10月3日举行结婚仪式,至今无子女。双方因婚前了解不够便草率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发生争执,被告便在2010年11月17日回广西,原告多次到广西寻找其。未果,因此原告认为与被告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特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拟证明原告身份;2.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3.原告户籍证明,拟证明原告身份情况;4.三河镇双坝村村委证明,拟证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被告辩称

被告未出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

本院对被告胞兄行进了询问,该询问笔录证实被告近两年来未回娘家,其胞兄无法联系上被告。原告对本院的询问笔录无异议。

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1-3,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至于证据4,结合本院对被告胞兄的询问,可以证实,被告现未跟原告在一起生活,也无法联系到其。

依据本院采信的证据以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2009年1月原告在广西务工认识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0年10月3日举行结婚仪式,至今无子女。婚后不久双方在生活中产生矛盾,发生争执,被告遂回广西生活,原告多次寻找其,未果。因此原告认为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特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完全破裂作为依据。原、被告婚后经短暂生活,被告因家庭矛盾离开原告超过两年,原告至今未联系上被告,双方互不履行义务,原告坚持与被告离婚,可视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和好,故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与被告刘*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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