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韦*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韦*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受理后,因被告韦*甲下落不明,依法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建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韦*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原告与被告韦*甲于1998年韦*甲经人介绍认识后即开始恋爱并同居。双方于年月日生育孪生女儿韦*乙、韦*丙,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儿子韦*丁。婚后被告一直以来的赌博恶习不改,多次在赌场借高利贷。2014年被告曾因无法偿还赌债被人软禁,原告不得已向其侄子麻某某借了15000元才将被告赎出来。原、被告感情不好,常闹矛盾。被告很少关心家庭,不打理家务也不照顾小孩起居,三个小孩全部是原告照顾,家里的开销大部分靠原告维持。被告自己到处流浪,居无定所,双方从2012年一直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三个小孩由原告直接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小孩生活费每人400元,教育费、医疗费按有效票据由双方各承担50%。

原告李*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结婚证,证明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

2.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三个小孩的出生时间。

3.书信,证明三个小孩表示,如果父母离婚,均愿意跟随母亲生活。

被告辩称

被告韦*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和证据材料。

根据原告的陈述及举证情况,认证如下:

因被告韦*甲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至3的证明力予以确认。

根据原告的陈述、举证及本院的认证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原告李*与被告韦*甲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即恋爱并同居生活。双方于年月日生育孪生女儿韦*乙、韦*丙,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儿子韦*丁。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闹矛盾,2012年分居至今。被告长期在外,居无定所。目前,三个小孩跟随原告学习、生活。三个小孩均表示,如果父母离婚,愿意跟随母亲生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与被告韦*甲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婚后双方未能加深沟通、缺乏交流,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从2012年开始分居,至今已经超过两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父母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应以有利于小孩的身心健康成长为原则。三个小孩目前跟随原告生活、学习,突然改变其生活、学习环境,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被告长期在外,居无定所,不利于照顾小孩,而且三个小孩均表示父母离婚后愿意跟随母亲生活,继续由原告直接抚养三个小孩更为妥当。本院对原告要求直接抚养三个小孩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小孩生活费每人每月400元并平均承担医疗费、教育费,符合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李*与被告韦*甲离婚。

二、孪生女儿韦*乙、韦*丙及儿子韦*丁由原告李*直接抚养,由被告韦*甲每月支付小孩生活费每人400元,三个小孩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原、被告各承担50%,至小孩年满18周岁止。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数额视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收款单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097,开户行:中国**色分行营业部)。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