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姚*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以其与被告姚*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承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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