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不同意离婚,且要与被告庭外调解为由,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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