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诉被告蔡*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以离婚后不利孩子健康成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撤回起诉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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