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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与黄*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谈*与被告黄*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谈*及其委托代理人贺**、被告黄*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谈*诉称,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11月4日出生男孩黄*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婚后不务正业,游手好闲,还沉迷赌博,对家庭事务和经济状况漠不关心,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原告在怀孕期间,被告不仅不承担起关怀照顾原告的义务,还外出寻欢作乐。并长期对原告施以家庭暴力。2015年9月21日,原、被告又因家庭琐事吵架,被告殴打原告,原告逃出家门到派出所报案。被告的所作所为对原告造成巨大的身心伤害和生活压力。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孩子黄*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孩子生活费600元,孩子的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各承担一半,付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原告谈*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情况;2、户口簿复印件,证明原告的户籍信息情况;3、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4、《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证明婚生孩子黄*乙的出生情况;5、第三者所写信件复印件,证明被告在原告怀孕期间违反夫妻互相忠实的义务;6、田**民医院出院记录,医疗费收据、出院证和入院记录,证明原告在产后因体弱多病和因病用药而不适于母乳喂养婚生孩子黄*乙;7、原告遭受被告的家庭暴力后到田**民医院就医的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及住院费清单,证明原告遭受被告家庭暴力的事实,原告仍有上呼吸道感染的事实以及原告有史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黄*甲辩称,原告诉称被告出轨、赌博、游手好闲、不务正业都是没有的,是原告想要离婚捏造的说辞。2015年9月21日,原告和被告母亲吵架,被告母亲看见孩子呕吐想要去抱孩子让原被告心平气和的商量,原告不但不给母亲抱孩子,还踢了母亲,被告才踢了原告,这在派出所都有记录的。原告与被告是自由恋爱,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为了让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庭,被告不同意离婚。

被告黄*甲为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经过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对原告提交的1、2、3、4份证据的三性没有异议,对证据5有异议,被告没有见过这封信,对证据6有异议,那是原告为自己推卸责任的说辞;对证据7是事出有因,是因为原告动手打了被告的母亲,所以被告才出手打原告。本院认为,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5,因被告不予以认可,原告没有提供其他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故该证据本院不予以采信;对证据6、7与本案有关联性,可作为定案的参考依据。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被告系同学,双方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11月4日出生男孩黄*乙。婚后,原、被告与被告父母共同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9月21日,原告与被告母亲发生争吵,造成原、被告有吵架、打架行为。之后原告回娘家住至今。2015年10月23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双方自愿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为合法夫妻,并生育孩子,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基础好,婚后建立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原、被告因家庭琐事造成夫妻有矛盾,但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各自改正自己的错误缺点,夫妻之间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夫妻仍然可以和好。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谈*与被告黄*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谈*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数额视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097,开户行:农**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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