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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姚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罗*甲诉被告姚*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罗*甲、被告姚*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罗*甲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底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姚*乙,现小孩于田阳县某中学八年级。由于双方婚前缺乏充分了解,草率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也没有培养感情,加之被告经常参与赌博,而且性格暴躁,常因生活琐事与原告吵架,对原告恶言恶语,并多次对原告实施家暴和虐待。自2009年12月份开始原、被告就一直分居,至今长达6年。期间被告很少过问原告和小孩的生活情况,从未付给生活费,对家庭和小孩未尽责任,被告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因小孩一直随原告生活,被告很少关心,要求抚养小孩。双方在老家有少量家具,在本案暂不处理。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借银行8万元。被告弟弟借原、被告25000元。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姚*乙随原告生活并由其抚养,由被告一次性支付生活费39000元;3、小孩教育费、医疗费按实际发生数额由被告负担其中一半;4、夫妻共同债务8万元由被告负担65000元,原告负担15000元,被告弟弟借款由被告所有;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户口簿,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结婚登记记录证明,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3、借条复印件,证明被告弟弟借款25000元;4、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证明夫妻共同债务;5、证人黄*、罗*乙出庭作证,证明2010年期间原、告经常吵架。

被告辩称

被告姚*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说的几点要求都不符合道理,小孩不同意跟原告,我经田阳司法局干部去询问小孩,小孩不同意父母离婚。贷款总共是100000元,现在找不到钱还。我出去打工,小孩才跟原告去田州一年,之后回来爷爷奶奶也给钱,小孩的报名费花销都是爷爷奶奶支付。我要求原告一起去广东打工,原告不去,说在哪里都一样,现在原告说没有感情,对我来说承受不了,不符合。我不同意小孩由原告抚养。我们的感情虽有隔阂,2010年的时候,原告拿20000元去做生意,到现在就说没有感情要离婚,不想跟我承担债务我不同意。

原告为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询问笔录,证明姚*乙不同意父母离婚,希望父母和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借条复印件,证明有债权25000元,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无法提供借条原件,本院对该债权不予确认。原、被告提供的其他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依据上述证据以及庭审笔录,查明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8年底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姚某乙,现小孩于田阳县某中学八年级读书。2010年前双方在一起生活,但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2011年起,被告去广东打工,原告带小孩在田阳县城打工至今,双方分居生活,互不联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在农村信用社贷款50000元本金及利息至今未偿还,双方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交往认识时间短,双方能在一起生活,共同培养感情,并生育小孩,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原、被告未能很好互相沟通交流,经常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夫妻感情一般。2011年后,双方因产生矛盾,原、被告长期分居生活,互不尽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坚持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小孩现随原告在田阳县生活,为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由其抚养,根据被告的支付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情况,由被告支付小孩抚养费每个月300元。夫妻共同债务银行贷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由原、被告各负责偿还一半。本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罗*甲与被告姚*甲离婚;

二、婚生小孩姚*乙随原告罗*甲生活并由其抚养,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选择;小孩抚养费由被告姚*甲向原告罗*甲支付每个月300元,定于判决生效的次月起每个月的25日前支付至小孩成年时止,小孩教育费、医疗费按实际发生数额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三、夫妻共同债务银行贷款本金50000元及其利息由原、被告各负责偿还一半。

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300元(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097,开户行:中国**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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