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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韦*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东兰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潘**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黄**、覃阳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书记员苏*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黄*及其委托代理人罗**,被上诉人韦*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清干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东兰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东兰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人黄*已经预交,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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