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东兰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潘**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黄**、覃阳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书记员苏*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黄*及其委托代理人罗**,被上诉人韦*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清干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东兰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东兰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人黄*已经预交,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