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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与邓*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邓*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罗*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潘**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谭**、覃阳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苏*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邓*、被上诉人莫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本院按照邓*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其提交的民事上诉状载明的住所地以法院专递的方式于2015年11月27日向邓*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该邮件已于2015年11月30日下午15时30分送达给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有关规定,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上诉人邓*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邓*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邓*负担,余款150元退还上诉人邓*。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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