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汤*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海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并未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之合法权益。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