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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熊*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不同意离婚,且要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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