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与被告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韦*向本院起诉后,因其要求与被告先进行庭外和解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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