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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以因原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不足、待分居满两年后再起诉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黄*的自愿申请撤诉行为未损害国家或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负担(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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