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以因外出打工、无法到庭办理有关事宜、待2016年后再起诉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陈*的自愿申请撤诉行为未损害国家或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负担(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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